中消协测评46款充电数据线 近半数样品阻燃能力不佳******
中新网1月12日电 (中新财经记者 谢艺观)记者从中消协了解到,近期,中消协对市场销售的部分品牌充电数据线开展比较试验发现,46款样品中,近半数样品阻燃能力不佳,9款样品抗弯曲性能较差,13款样品端口受压变形。
据中消协介绍,这些样品由消协工作人员购自多个电商平台,均宣称支持快速充电。46款样品中,有7款样品未标明品牌名称,其中6款仅有简易包装,无销售包装;10款未明示生产执行标准。
图为此次参与比较实验的样品。 中新财经记者 谢艺观 摄近半数样品阻燃能力不佳
充电数据线大功率使用时,一旦出现异常,无论是自身过热导致自燃成为引燃源,或是靠近起火物品成为助燃源,甚至是其自身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熔融滴落物进而引发其他物品起火,都会给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危害。
比较试验结果显示,所有样品在试验前均满足耐压和绝缘电阻要求,但近半数样品阻燃能力不佳,特别是编织线外皮更易降低阻燃性。阻燃性能测试中失败的样品涉及品胜、小米等品牌。
截图自中消协报告。26%的样品压降测试结果不理想
电压下降越大说明电能损失越多,充电速率越低,甚至还会导致数据线发热,造成安全隐患。
比较试验结果显示,26%的样品压降测试结果不理想。46款样品中,有34款样品的压降低于750毫伏,有12款样品压降高于750毫伏,其中7款压降高于1000毫伏,售价仅2.14元标称品牌为“安科优/泰拉锋”的数据线最大压降高达2310毫伏。
截图自中消协报告。8款样品接口插拔性能表现不佳
在日常使用中,由于充电数据线与手机等移动通信终端接口插拔较频繁,容易出现接口损坏的情况,导致充电失效或其他安全问题。
比较试验结果显示,80%以上的样品通过了插拔测试,表现良好,且在测试后还能够正常使用且符合耐压和绝缘要求。
但有5款样品拔出力超限(数据线接口拨出力应该保持在一定的数值范围内,否则就导致接口过紧或过松,过紧易将移动设备损坏,过松易导致接触不良或短路),涉及标称品牌为安克(型号A8432)、TAFIQ(型号TFK001)、倍思(型号CAMRD-B01)、绿联(型号US155)、欧莱森(型号MS-PD020)等样品。
插拔试验之后,还有3款样品未通过耐压测试验证,说明性能受损不能正常使用,插拔耐久性不佳。涉及标称品牌为vivo(型号BK-C-19)、品胜(型号TC-FC-1000)、CHIJIE(型号HWSJX01)等3款样品。
截图自中消协报告。21款样品耐腐蚀性能较弱
充电数据线长期暴露在空气中,若金属裸露部分耐腐蚀性能差,可能因锈蚀引起导电通路断开,充电线失灵,也可能由于引脚锈蚀造成电阻过大,进而诱发充电过程中充电接口过热,存在烧毁接口等隐患。
中消协称,经24小时盐雾试验后发现,有25款样品的盐雾性能表现良好,具有较好的耐腐蚀性能;有16款样品出现不同程度的锈蚀,其中某无品牌样品因盐雾腐蚀出现护套脱落;有2款样品丧失充电功能。盐雾试验后,有2款样品未通过耐压测试验证,有1款样品未通过绝缘电阻测试验证。
截图自中消协报告。9款样品抗弯曲性能较差
日常使用中,充电数据线与手机等移动通信终端连接的部分经常弯折,容易出现线缆绝缘外皮破损或接口损坏的情况,导致充电失效或其他安全问题。
在抗弯曲试验中,有9款样品没有通过抗弯曲试验,其中有5款样品在试验完成后,充电功能失效,某无品牌样品充电接头已经完全断裂脱落;还有4款样品在抗弯曲试验后,未通过耐压测试验证。
截图自中消协报告。13款样品端口受压变形
充电数据线端口处遭受意外按压等应力时容易出现断裂。
经测试,有33款样品施力后没有变形,可正常使用。其余13款均发生变形,其中11款样品在推力施加的过程中,接口出现过度弯折现象。其中,标称品牌为品胜(型号TC-FC-1000)的样品,试验中接头完全脱落。标称品牌为安克(型号A8622)的样品,试验后充电功能失效。
截图自中消协报告。充电数据线行业执行标准各自为政
中消协表示,通过本次比较试验和相关市场调查,发现目前充电数据线行业存在产品标识不全、执行标准各自为政等典型问题。“样品明示的标准,绝大多数为企业标准,少数为已过时效期的行业标准,或与数据线产品无相关性的安全标准。”
中消协也强调,比较试验仅对测试样品进行性能优劣的比较,不做合格与否的判定。比较试验结果仅对样品负责,不代表同品牌不同型号、不同批次产品的性能状况。
对于企业/品牌所有人不认可为该品牌产品的第5号及第23号样品,中消协称,已通知平台追溯产品来源,希望平台尽快确认产品真伪,并对确实售卖假冒产品的商家进行清理。(完)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