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开启面向全球招揽人才模式******
近期,香港特区政府推出多项全新和优化人才入境措施,面向全球“抢人才”,获得广泛关注和积极反响。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表示,香港是全球最具竞争力的经济体之一,也是内地对接国际市场的重要窗口,特区政府必须更加积极进取“抢人才”,强化发展动能,保持发展活力。
推出多项招揽人才政策
吸引人才是香港特区政府2022年度施政报告的重点之一。李家超在这份其任内的首个施政报告中提出多项“抢人才”措施,包括成立“人才服务窗口”,由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专责制订并统筹招揽内地和海外人才的策略和工作,向来港人才提供“一站式”支持,推出“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优化现有多项输入人才计划、加强吸引力等。
其中,“人才服务窗口”在线平台于去年底投入运作。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陈国基表示,现在正是香港主动出击、竞逐人才的黄金时机。特区政府定当全力以赴,全面推进“人才服务窗口”等一系列新措施,以补充和丰富香港人才库,配合香港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为期两年的“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也已于2022年底开始接受申请。合资格人才包括过去一年年薪达250万港元或以上的人士,以及毕业于全球百强大学并在过去5年内累积3年或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士等。特区政府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孙玉菡日前介绍,“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推出约两周后已接获逾5300份申请,平均每日有350份至400份,当中约六成已获批,各界反响热烈。
此外,特区政府还对“一般就业政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等多项现有人才计划进行不同程度优化,增强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比如自今年1月1日起取消“优秀人才入境计划”年度配额,为期两年,并简化审批程序等。在创科领域,特区政府也优化了“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撤销科技公司在计划下输入外来人才时必须增聘本地雇员的规定,并将新兴科技行业扩展至14个,以加快输入人才的步伐。
释放求贤若渴强烈信号
香港舆论认为,一个“抢”字,展现了香港特区政府的施政理念之变,从“积极不干预”变为主动作为、勇于担当。“过去我们被动等人才上门,现在必须要主动去找人才。”李家超说,过去两年受各种因素影响,香港本地劳动人口流失约14万人,多个行业正面临人力短缺问题,必须要更加积极主动“抢人才”。“现在我们是积极主动去‘敲门’,并告诉大家我们有很多新政策。”
按照特区政府制定的目标,预计在2023年至2025年期间,通过各项输入人才计划每年吸引至少3.5万名人才,即3年吸引至少10.5万名人才。上述吸引人才目标较去年和前年的年均人数增加40%。“我们一定全力以赴,并有十足信心让KPI达标。”陈国基说。
香港正全力建设国际创科中心,创科产业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而科技人才短缺却成为香港创科企业发展的一大掣肘。对此,香港特区政府不久前公布《香港创新科技发展蓝图》,明确提出充实创科人才资源,计划至2032年将创科产业从业人员从目前的约4.5万人增加到不少于10万人。“蓝图提出的加大力度吸引高精尖人才、强化对大学基础科研的支持等措施都极具诚意。相信这些措施落实之后,我们会迎来并留住一批又一批优质创科人才。”香港理工大学协理副校长王钻开如是说。
鼓励人才在港落地生根
“抢人才”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包括工作签证、科研支持、成果转化、人才住房、子女入学、社会保障、落户政策等多个环节,需要一整套的制度设计。对此,香港特区政府做了一系列相应规划。比如,为积极吸引海内外创科人才来港,特区政府计划将加大力度招募海内外年轻科研人才并吸引香港海外留学生回港发展,加强资助年轻科研学者,增加人才住宿配套,增强人才的归属感,鼓励人才在香港落地生根。
“针对重点行业,我们的人才政策有一系列‘量身订做计划’,包括税务优惠、员工补贴、生活补贴等。比如企业需要土地、扣减税务,甚至员工要读书、找地方住,这些我们都有相应安排。”李家超介绍,特区政府出台这些配套措施,目的是希望优秀人才来到香港后,感受到香港广揽英才的诚意,并扎根成为香港这座城市的一分子。
“香港本身是有吸引力的,这就是我们的DNA。”李家超认为,香港除了固有的低税率、简单税制、自由开放、中西文化融和等优势外,还具备“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国家“十四五”规划、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一系列重大国家战略和政策措施,为香港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不竭动力、广阔空间,也大大增强了香港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
孙玉菡同样认为,香港在招揽人才方面具有不可取代的独特优势。人才最看重的是机遇和舞台,而随着香港和内地开始分阶段有序恢复人员正常往来,香港“背靠祖国,联通世界”的优势将更加彰显,内地的经济增长趋势将成为巨大驱动力,吸引更多海内外人才来港发展。
汪灵犀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