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中新网1月16日电 据国家药监局官网16日消息,2022年年初以来,国家药监局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一、铁岭经济开发区程浩氧气厂从事药品生产活动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铁岭经济开发区程浩氧气厂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经查,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存在未按照规程生产、检查、检验、复核等行为,且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未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规定。2022年8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辽宁省药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分别处以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氧气是人体进行新陈代谢的关键物质,医用氧在临床上主要用于缺氧的病人吸氧,尤其是在急救状态下,高纯氧可以用来挽救患者生命。我国对医用氧的生产管理、质量控制、贮存、放行有严格要求。本案中,企业关键人员未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企业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对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带来潜在隐患。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双罚制”要求,在对企业依法查处的同时,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对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压实相关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二、魏某涛非法收购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联合检查,发现魏某涛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现金交易、当场结算的形式在丰台区周边从个人处收购尿毒清颗粒、阿卡波糖片等药品。魏某涛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022年8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北京市药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及《北京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6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我国对药品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且禁止非法收购药品。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收购的医保药品与正常销售药品间的差价,拟从中获得高额利润,不仅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秩序,而且非法收购的药品脱离正规管理,药品储存条件无法保障,相关药品再流通到患者手中,对公众用药安全带来极大隐患。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有效遏制相关违法活动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有利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三、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2021年,山东省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曲阜市辖区内的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进行检查并抽样检验,发现该店销售的标称为“特效筋骨痛”“痛除根”等药品中含有双氯芬酸钠等成份,认定为假药。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曲阜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6月,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店负责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2022年10月,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对该店处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该店负责人处以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风险,坚决防范杜绝假劣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损害。本案当事人销售假药,社会危害极大。司法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禁业的行政处罚,体现了坚决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决心。本案系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行刑联动的典型案例,体现了行政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信息互通、密切协作的良好工作机制,体现了行刑衔接的高效执法合力,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司法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借鉴意义。
四、广州达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注册代理人义务案
【案情简介】根据国家药监局交办的案件线索,2022年6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广州达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未履行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代理人义务的有关情况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的进口注册代理人,在协助注册人向国家药监局办理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过程中,未履行告知注册人需补充提交生产地址变更的ISO证书、产品标签和真实性声明等文件的公证函的义务,当事人的注册专员尹某某擅自通过图片编辑软件伪造虚假公证函提交国家药监局作为注册补正材料。2021年11月,当事人已协助注册人申请撤回涉案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2022年8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责任人尹某某处以5年内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境外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相关医疗器械注册事项。代理人应当依法协助注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协助境外注册人落实相应法律责任。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医疗器械注册备案造假行为,本案为成功查处的首起涉及医疗器械代理人的医疗器械注册资料造假案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责任人员5年内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严格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形成强有力震慑,有利于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行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五、宁波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脊柱侧弯矫形器,涉案货值金额26.4万元,违法所得26.4万元。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8月3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6.4万元,罚款13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康复治疗成为医疗领域新的增长点。青少年特发性脊柱侧弯多发高发,其治疗过程、所使用医疗器械的合法性也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办期间深入了解脊柱侧弯的成因、诊断要点、治疗方法、影像学特征,并利用技术方法从PACS系统中提取患者的放射影像电子数据,找准案件办理的突破方向,从而揭开医疗康复领域无证生产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并侵害患者权益的潜规则。该案的办理彰显了药品监管部门针对新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突破和攻坚克难的决心,维护了医疗器械生产、使用秩序,有力保障了公众用械安全。
六、苏州威视健医疗仪器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协查线索,对苏州威视健医疗仪器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进口眼内照明探头等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的超乳波切一体机,涉案货值金额20988.73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9月,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证的医疗器械104件、罚款358819.6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目前,眼科手术技术发展迅速,市场竞争激烈,部分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淡薄,为获得竞争优势,擅自将尚未注册的医疗器械(大多数为耗材配件)投入市场使用,造成无证经营、使用医疗器械情况出现。本案的查处,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明白合法经营的重要性,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七、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分析研判掌握的案件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并抽检部分化妆品。经查,该公司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生产的婴贝萱婴肤霜、婴康益生元身体乳,被检出含有化妆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卤倍他索丙酸酯、赛庚啶,货值金额为212667元。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同时,鉴于涉案产品属于儿童化妆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2022年10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吊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其化妆品产品备案、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和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生产负责人莫某某作出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属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对此类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罚。本案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动出击深挖案源线索,畅通涉案产品检验绿色通道,深化案件行刑衔接,联合公安机关有力打击了儿童化妆品非法添加违法犯罪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涉案企业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其产品备案等处罚,给予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终身禁业处罚,并首次给予涉案企业生产负责人终身禁业的顶格处罚,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体现了监管部门坚决守护儿童用妆安全的坚定决心。
八、“5·7”江苏扬州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15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假冒商标罪等罪名判处张某某等8名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的犯罪分子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加处罚金。此案的发现源于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扬州检查分局在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摸排的违法线索。扬州检查分局发现上述假冒化妆品违法线索后,立即与扬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成立联合专案组,坚持追根溯源、循线深挖,最终捣毁假冒化妆品生产窝点1处、胶管供货商2家,抓获张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自2020年3月张某某等人购买膏体、仿制包材、商标及防伪标识等组件,自行加工、组装生产假冒化妆品,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典型意义】近年来,不法分子瞄准品牌化妆品进行制假售假,凭借他人优质品牌效应谋取非法利益。本案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从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在“打假保名牌”工作机制框架下,由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权利人企业共同发力,将制假售假链条一网打尽,切实保护公众用妆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九、“6·12”福建漳州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收到多起投诉举报,反映注册地址在漳州市诏安县的多家淘宝网店销售假冒品牌化妆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调查,经综合研判,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漳州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侦办案件。2022年6月,联合专案组派出执法人员100余人,分赴广东深圳、辽宁大连、河北邯郸及福建漳州等地同时开展收网行动,一举捣毁化妆品售假窝点6处,现场抓获涉案人员73人,查扣大量假冒化妆品。截至目前,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已对本案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3人,另有21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近几年来,随着对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化妆品制假窝点进一步向农村、城乡接合部等偏远地区转移。本案中,不法分子形成团伙作案,分散在福建、广东等地的农村等偏远地区分工作案,且反侦查意识很强,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多家网店,跨省生产销售违法化妆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细致排查违法线索,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并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摸清了全案违法行为脉络,最终成功打掉黑窝点,维护了公众用妆安全。
陆游子女及“示儿”诗考******
作者:汤江浩(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陆游为南宋中兴四大诗人之一,也被称为“中兴之冠”。国家的灾难和民族的屈辱激发了陆游强烈的爱国之情,使他成为了中国诗史上继屈原、杜甫之后最有影响的爱国诗人。其《示儿》(死去元知万事空)是他的绝笔诗,也是他知名度最高的作品;无限的哀怨与凄凉,凝聚在短短的二十八字中,千百年来拨动着读者的心弦。陆游子女众多,其诗集中“示儿”类作品极为丰富,成就不俗,但因为多种原因,学界往往仅注意了其中的少数作品,故本文试图对其子女及“示儿”诗创作情况略作探考。
陆游子女情况新考
于北山《陆游年谱》、钱仲联《剑南诗稿校注》均引《山阴陆氏族谱》载陆游共有七子:
长子子虡、次子(仲子)子龙、三子子修(子惔)、四子子坦、五子子约、六子子布、七子(幼子)子遹(子聿)。其生平简历如下:
子虡,字伯业,小字彭安。行五。生于绍兴十八年(1148)三月,卒于嘉定十五年(1222),享年75岁。累官至知江州。子龙,字叔夜,小字恩哥。行六。生于绍兴二十年(1150)正月,卒于端平三年(1236)三月,享年87岁。历仕武康尉、吉州司理、东阳令等。子修,原名子惔,小字秀哥。行七。生于绍兴二十一年(1151)十月,卒于绍定元年(1228)六月,享年68岁(汤按:以生卒年推之当为68,族谱作78)。官至知江宁军事。子坦,字文广,小字行哥。行八。生于绍兴二十六年(1156)七月,卒于宝庆丁亥三年(1227)(汤按:族谱作卒于嘉定丁亥,但嘉定实无丁亥,故改为宝庆),享年72岁。历仕荆门、归州佥判、知安丰军等。子约,字文清。行十。生于乾道二年(1166)正月,卒于绍熙元年(1190),享年25岁。官知辰州军。子布,字思远,小字英孙。生于淳熙元年(1174)十一月,卒于淳祐十二年(1252),享年79岁。官至淮南东路提刑。子遹,亦作子聿、子[见下图],字怀祖。小名亦作建。行十五。生于淳熙五年(1178),卒于淳祐十年(1250),享年73岁。
据陆游《入蜀记》卷一载:“七日,……终日大雨不止。招姜医视家人及綯。”“九日,晴而风。……托周尉招医郑端诚,为统、綯诊脉,皆病暑也。”“十三日早,入常州,泊荆溪馆。夜月如昼,与家人步月驿外。綯始小愈。”又卷二载:“二日,见知州右朝奉郎王察。市邑官寺,比数年前颇盛。携统游东园。”又卷四载:“二十六日,与统、纾同游头陀寺。”可知有子统、綯、纾等三人同行,但未见载《山阴陆氏族谱》。
《入蜀记》作于乾道六年(1170)赴蜀途中,陆游时年46岁,携家同行。长子子虡23岁、次子子龙21岁、三子子修20岁、四子子坦15岁、五子子约5岁,六子、七子尚未出生。《入蜀记》中所称“统”,钱仲联认为即子虡之小名,见《剑南诗稿校注》卷一《统分稻晚归二首》解题。又《剑南诗稿校注》卷一《喜小儿辈到行在》:“阿纲学书蚓满幅,阿绘学语莺啭木。”钱仲联考此诗作之时与诸子之年岁,谓阿纲当为三子子修之小名,阿绘当为四子子坦之小名。今据此考之,陆游入蜀途中,五子子约年仅5岁,尚不合适偕同登山览景、访寺读碑,故推测纾当为次子子龙之小名。子约年幼,不妨与家人于客驿外散步赏月,故推测綯或当为子约之小名。
据现存文献,尚可考知陆游当生有多位女儿,至少二女以上。
《剑南诗稿》卷二《十二月一日二首》(其二)有云:“儿书春日牓,女翦上元灯。”此诗乃乾道三年十二月作于山阴,陆游时年43岁,子虡20岁,五子子约2岁。又《剑南诗稿》卷十三《蔬园杂咏五首》(其四):“昏昏雾雨暗衡茅,儿女随宜治酒肴。”此诗乃淳熙八年十月作于山阴,陆游时年57岁,子虡34岁,子遹4岁。又《剑南诗稿》卷十九《屡雪二麦可望喜而作歌》:“大妇下机废晨织,小姑佐庖忘晚妆。”此诗乃淳熙十四年冬作于严州,陆游时年63岁,子虡40岁,子遹10岁。三诗所言“翦灯”女,“治酒肴”女,“佐庖”小姑,当为实写,并非虚笔。
据《渭南文集》卷十三《上虞丞相书》:“某行年四十有八,家世山阴,以贫悴逐禄于夔。其行也,故时交友醵缗钱以遣之。峡中俸薄,某食指以百数,距受代不数月,行李萧然,固不能归。归又无所得食,一日禄不继,则无策矣。儿年三十,女二十,婚嫁尚未敢言也。”此书作于乾道八年,陆游48岁,长子子虡25岁。书言“儿年三十,女二十”乃为约数,然据此可知陆游长女较长子约小十岁左右,当生于绍兴二十七年前后,其生平不详。
此外可考,陆游尝有一幼女早夭。《渭南文集》卷三十三《山阴陆氏女女墓铭》,乃陆游为幼女所作墓铭。此女初名闰娘,又更名定娘,“以其在诸儿中最稚,爱怜之,谓之女女而不名。”此女生于淳熙十三年(1186)八月,卒于淳熙十四年(1187)八月。其生年较幼子子遹,尚晚生八岁,时陆游62岁在严州任上。
陆游以“示儿”为题诗作及同类相近作品计量分析
陆游《示儿》(死去元知万事空)最为世人熟悉,其实陆游诗集中共有《示儿》同题诗6首,另5首为:《示儿》(舍东已种百本桑)、《示儿》(斥逐襆被归)、《示儿》(文能换骨余无法)、《示儿》(得道如良贾)、《示儿》(闻义贵能徙)。除此之外,陆游集中诗题标示出“示儿”的诗作及同类相近作品,俯拾即是,让人印象深刻。
今初步统计,《剑南诗稿》中有以“示儿子”“××××示儿子”“××××示子”为题者11首:《示儿子》(父子扶携返故乡)、《示儿子》(禄食无功我自知)、《秋晴每至园中辄抵暮戏示儿子》《复窃祠禄示儿子》《秋夜读书示儿子》《六经示儿子》《雨闷示儿子》《读经示儿子》《园中晚饭示儿子》《甲寅元日予七十矣酒间作短歌示子》《五更读书示子》;以“示儿辈”“××××示儿辈”为题者8首:《示儿辈》《病稍平示儿辈》《秋夜示儿辈》《北斋书志示儿辈》《思归示儿辈》《啜茶示儿辈》《即事示儿辈》《病中示儿辈》;以“示子孙”“示儿孙辈”“示诸孙”“××××示儿孙”“××××示子孙”为题者8首:《示子孙》(累叶为儒业不隳)、《示子孙二首》《示儿孙辈》《示诸孙》《感事示儿孙》《书意示子孙》;以“与儿子”“与儿辈”“小儿辈”“与儿孙”等为题者9首:《夜与儿子出门闲步》《南堂与儿辈夜坐》《与儿子至东村遇父老共语因作小诗》《与儿辈泛舟游西湖一日间晴阴屡易》《与儿辈小集》《喜小儿辈到行在》《睡觉闻儿子读书》《与儿孙小饮》《与儿孙同舟泛湖至西山旁憩酒家遂游任氏茅庵而归》。上述诗题皆泛言示儿孙,具体儿孙对象未明言,共41首。
其分别与诸子的诗作甚多,大略情况如下:与长子子虡者24题25首,与次子子龙者3题4首,与三子子修者1首,与四子子坦者9首,与五子子约者未见,与六子子布者5题7首,与七子(幼子)子遹(子聿)者57题66首。分别与诸孙的诗作:与元礼1首,与元用1首,与元敏3首。(按:为免复计,凡诗题与多人相关者,仅计题中第一人。如《寄子虡兼示子遹》,仅计为与子虡者。)上述与七子三孙的诗作共117首。
据上统计,仅以诗题而言,陆游“示儿”类诗作共158首。除此之外,虽诗题未标明“示儿”,而诗中咏及儿女子孙者亦颇多,据本人粗略统计尚有140首以上。故总体而言陆游以“示儿”为题的诗作及同类相近作品总数在300首以上。为论述方便,本文将其统称为“示儿”诗。
陆游“示儿”诗竟多至300首以上,如果放在《剑南诗稿》中来看,今传85卷本共收诗9144首,“示儿”诗约占3.2%,似乎相对数量并不算很高,但从绝对数量来说,在古今诗人同类作品中,实罕见其匹。
陆游“示儿”诗创作、选编及得失略论
钱锺书《谈艺录》三七“放翁二痴事二官腔”有云:“放翁诗余所喜诵,而有二痴事:好誉儿,好说梦。儿实庸才,梦太得意,已令人生倦矣。”钱锺书此言似颇尖刻犀利,可能会引起部分崇拜陆游的读者反感,同时也可能会引发披览陆诗全集的读者会心一笑。不管是全部泛读或部分细读这300首以上的“示儿”诗,读者肯定都会产生如钱锺书所说的审美疲劳,也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陆游为何写作如此多的同类诗作?又为何全都保留于诗集而不作洗伐删削?
我们首先从《剑南诗稿》的版本问题入手考察,尝试回答这些疑问,并对陆游“示儿”诗创作分期略作分析。
《剑南诗稿》的版本主要有85卷本与87卷本两种系统:
85卷本最早由陆游长子子虡于嘉定十三年(1220)(陆游卒后十三年)编刻于江州。据子虡序跋所言,该集前20卷所收作品起绍兴十二年(1142)至淳熙十四年(1187),即陆游18岁至63岁间作品,乃陆游知严州时经门人郑师尹收集、陆游手定所刊《剑南诗稿》;该集21卷至60卷,所收为淳熙十五年(1188)至嘉泰三年(1203),即陆游64岁至79岁间诗作,乃陆游当时命子虡所编《剑南诗续稿》40卷,亦曾亲加校定;该集61卷至85卷,所收为嘉泰四年(1204)至嘉定二年(1209),即陆游80岁至85岁去世前的诗作。另有陆游严州编集时所删遗诗7卷,子虡别名为《遗稿》,今已散佚不存。
87卷本相传为陆游幼子子遹知严州时(宝庆二年至绍定二年,1226~1229)所编刻,前20卷所收与85卷本同,后67卷乃子遹所编。子遹所编序跋不传。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二十载“《剑南诗稿》二十卷、《续稿》六十七卷”,即此本。由于该本早不见传本,其与85卷本之异同已难辨明。亦有学者怀疑现传85卷本,或为子虡本与子遹本的综合本。
不论情况如何,子虡、子遹都对陆游淳熙十五年以后诗集的编纂产生了影响。我们从上文对陆游“示儿”诗的统计可以看到,其中与子虡、子遹诗尤多,似亦与他们曾先后编刻乃父诗集有一定的关联。陆游以“示儿”为题的诗作共157首,与子虡者25首,占比为16%,与子遹者66首,占比为42%,二者几占总数的六成。与中间五子者总共20首,占比仅12.7%:与次子子龙者3题4首,占比为2.5%;与三子子修者1首;与四子子坦者9首,占比为5.7%;与五子子约者未见;与六子子布者4题6首,占比为3.8%。而且陆游集中未见单独写给女儿的诗作。这种作品多寡不均的现象,颇不正常,故有学者认为陆游集中未见与五子子约之诗,乃因去世较早的缘故。其实,三子子修卒于绍定元年(1228)六月,乃在陆游去世后近二十年,而陆游集中所存与子修诗仅1首,可谓聊胜于无;五子子约卒于绍熙元年(1190),享年25岁,时陆游66岁奉祠居山阴,若说因子约早逝,陆游来不及为其作诗,这样解释感觉牵强,难以服人。只能说在陆游集编纂过程中,尽量多地保留了写给子虡、子遹的诗作,而对写给其他五子及女儿的诗作有不少删削或漏收。形成这样的结果,当与子虡、子遹曾先后编刻乃父诗集不无关系。
同时,也可能由于陆游对长子与幼子的偏爱,当年写给长子、幼子的诗本多于其他子女,造成了诗集所收或多或少、或有或无的差异。以人之常情而言,传统“父亲”往往重视严教长子而亲昵娇宠幼子。陆游或亦不能免俗,故于长子尤寄厚望,以诗为教,谆谆教诲;而幼子于膝前承欢最久,聪明伶俐,得以排解老年寂寞,又或因其母故,怜爱尤胜诸子。
其《示子虡》诗云:“好学承家夙所奇,蠹编残简共娱嬉。一婚倘毕吾无累,三釜虽微汝有期。聿弟元知是难弟,德儿稍长岂常儿。要令舟过三山者,弦诵常闻夜艾时。”(《剑南诗稿》卷四十八)此诗作于嘉泰元年(1201)秋,是年陆游77岁致仕居山阴。子虡54岁,“三釜”句,陆游自注云:“子虡明秋当赴句金。”指子虡次年将赴任金坛丞。六子子布28岁,“一婚”句,陆游自注云:“吾今年为一子自蜀归者聘妇,无复婚嫁之责。”此子即子布,在蜀中长大成人,是年春始从蜀地归山阴。聿弟,即子遹(子聿),24岁;德儿,即子虡之子元用,年方18岁。陆游七子,仕宦均由门荫恩典,而非由科举出身,且出仕亦晚,所任多为州县下僚,学问与诗文皆不甚显于时。对于陆游这样一个书香仕宦之家,祖、父及其本人皆以经学、文学享有盛名,而子弟出息不过如此,难怪被讥“儿实庸才”了。但陆游似乎完全不认为儿孙辈平庸,正如此诗所称誉“好学承家夙所奇”“聿弟元知是难弟,德儿稍长岂常儿”,都夸为奇才,对他们充满了希望,即使出仕做点小官,也为他们高兴,还特别叮嘱54岁的长子继续带领兄弟子侄挑灯夜读,不坠家风。从当代教育理念来看,陆游的家教是具有现代性的,大体是以表扬、鼓励为主。
陆游的军旅诗颇有英雄之气,但其“示儿”诗多表现出慈父慈母情怀。其《统分稻晚归二首》(《剑南诗稿》卷一),乃乾道三年(1167)作于山阴。陆游因“交结台谏,鼓唱是非,力说张浚用兵”的罪名,由隆兴府通判罢归。诗题所称统,即子虡,时年20岁。诗云:“勤劳解堪忍,馀暇更吟哦。岁恶增吾困,家贫赖汝多。”“薄酒不自酌,夕阳须汝归。橘包霜后美,豆荚雨中肥。路远应加饭,天寒莫减衣。”怜子农事劳作艰辛,夸奖之,犒劳之,嘘寒问暖,怜爱之情溢于言表,一片慈母心肠,全无严父威风。
再看陆游写给幼子子遹(子聿)的诗。其《十一月二十二日夜待子聿未归》:“寒炉火半销,坏壁灯欲死。人行篱犬吠,月出林鹊起。吾儿信偶非长路,老子可怜煎百虑。人人父子与我同,立朝勿遣交河戍。”(《剑南诗稿》卷三十六)此诗庆元三年(1197)冬作于山阴,疑似同题二首。陆游时年73岁,子遹(子聿)20岁。前半首书写子遹偶因事入城,夜深未归,诗人灯下枯坐,倚门盼归;后半首书写诗人推己及人的情怀,由子遹偶然逾时未归,老父即心中悬悬,坐卧不宁,联想到如果是儿子们奔赴边塞作战,那天下的父亲又将经受什么样的煎熬,这样诗人一改往日主战的口吻,反而忠告在朝当政者勿轻易发动战争。看来对幼子的怜爱,成了陆游情感世界中最柔软的部分。
其《送十五郎适临安》诗云:“求禄亦常事,出门宁自由。苦留虽惜别,细话却生愁。雨急投村市,钟残过寺楼。只应今夕梦,先汝到江头。”(《剑南诗稿》卷六十二)此诗开禧元年(1205)夏作于山阴。十五郎,即子遹。陆游82岁,子遹28岁。是年秋子遹以父致仕恩荫补官,将往临安赴铨试,陆游作此为小儿送行。首联作家常语,安慰儿子亦是安慰自己,表现出亦喜亦悲、进退两难的矛盾心态。颔联,“苦留”终一别,“细话”难解愁,“苦留”“细话”更生出许多不忍离别的痛苦。颈联,画出行旅景况,或兼设想别后景况。尾联,发愿与儿梦魂相随,似欲效倩女离魂,颇堪发噱;但若能体谅老父风烛之年舐犊之爱,为人子者亦当复泪下。
元刘埙《隐居通议》卷二十一谓陆游:“晚年高卧笠泽,学士大夫争慕之。会韩侂胄颛政,方修南园,欲得务观为之记,峻擢史职,趣召赴阙。务观耻于附韩,初不欲出,一日有妾抱其子来前曰:‘独不为此小官人地耶?’务观为之动,竟为侂胄作记,由是失节,清议非之。”所载陆游因幼子而失节事,或取自传闻而局部夸张失实。陆游因权臣韩侂胄推重,于嘉泰二年(1202),为朝廷破例起用任史官,次年史成,即以太中大夫充宝谟阁待制致仕。此间与权臣韩侂胄有所交往,常为人诟病。其实,嘉泰元年,幼子子遹已24岁,并非能为妾所抱来的“小官人”。除子遹之外,陆游并没有其他尚在怀抱的“幼子”。子遹生于淳熙五年(1178),是年陆游54岁,春奉召离蜀。其生母或为陆游在蜀所娶妾杨氏,即为传闻中抱子前来求情之妾的原型。
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十八有云:“及韩氏用事,游既挂冠久矣,有幼子泽不逮,为侂胄作《南园记》,起为大蓬。”此当为言陆游因幼子而失节的较原始的版本。所谓“幼子泽不逮”,即谓幼子子遹虽已成年,但无恩荫获得一官半职。而上引《送十五郎适临安》诗,似乎正说明后来子遹享受到了以父致仕恩荫补官的恩泽。不过,若将陆游晚年破例重出担任史官,解读为陆游因幼子仕途而不惜牺牲一世清名,不是出于对陆游的误解、猜疑,就是有意对陆游进行的诬蔑、羞辱。陆游晚年重出,与辛弃疾颇为相似,皆因受了韩侂胄北伐的蛊惑,并非为了幼子的一官半职而自毁名节。
关于陆游“示儿”诗创作分期,我们可以淳熙十四年(1187)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以今本《剑南诗稿》前20卷考之,自19卷《戊申元日》以后即为淳熙十五年(1188)之作,20卷则收淳熙十五、十六两年的部分作品,实与子虡原序跋所称淳熙十四年(1187)以前之作编为20卷有异,可证今所传85卷本已非子虡原本。而以19卷《戊申元日》以前考之,共收与子虡诗3首,与子遹诗5首。当时诸子皆未出仕,五子子约亦健在,但未见收录单独与他们的诗作。而子遹不过10岁,对其偏爱较为明显。不过,在淳熙十四年前的2535首诗作中,陆游的爱子之情尚未泛滥,即便作较宽泛的统计,其中的“示儿”诗大约有35首左右,数量并不算多,而精彩之作不少。
从绍熙二年以后陆游每年的诗作多在200首以上,尤其是最后的十年每年的创作数量多在400首以上,尤其是嘉定元年达到599首。陆游大量的“示儿”诗正是创作于这一时期,数量丰富,精粗并存。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一,与陆游晚年诗学思想变化有关。他晚年主张“诗到无人爱处工”“并从前求工见好之意亦尽消除”,部分作品“明白如话,然浅中有深,平中有奇,故足令人咀味”,但亦有部分作品乃率尔而作,诗意淡薄。其二,陆游越到晚年愈感精神孤独,其舐犊之情随年寿愈高而愈强烈,故多数“示儿”诗情感真挚,表现的父爱极为浓烈,但又因子孙众多,生活圈子又较狭小、固定,诗题既严重重复,诗意亦因年高而才情减退,容易自我重复,难以自我超越。其三,其晚年创作作品太多,而子虡、子遹编集时,或不忍大加删削,故与子虡、子遹有关作品,保留尤多。
陆游《跋詹仲信所藏诗稿》尝云:“予平生作诗至多,有初自以为可,他日取视,义味殊短,亦有初不满意,熟观乃稍有可喜处,要是去古人远尔。”(《渭南文集》卷三十一)可知诗作之得失品鉴之不易,作者自评其作,亦前后颇有变化出入,何况其后人学养、识见、才情远不及乃父,岂敢恣意取裁,能深获作者之心。总体而言,陆游“示儿”诗数量丰富,富有情味,不乏名篇佳句,其艺术表现特色正如钱基博所称:“因事见道,称心而出,振笔以书;而不以饾饤成语,融裁古人为功。”我们不必因其部分作品粗率或存诗句、诗意重复现象,而否定其艺术总体成就。其中蕴涵丰富的“诗教”资源,对当代传承古典诗教,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光明日报》( 2022年11月28日 13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